为了做好2023年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的相关工作,保证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2]3号)、《高校考生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教学[2018]9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渝教招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依据《js555888金沙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方案》,并结合我院和长江上游经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学院和中心)共建共享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复试录取的组织管理
(一)按照相关规定,成立学院和中心研究生复试工作小组。为确保复试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具体复试工作小组名单由学院和中心上报研究生院审核确定。
(二)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学院和中心负责组织复试笔试试题的命题、印制、考试、保密、评卷等工作,保证复试工作按国家有关考试工作的要求进行,并做好复试材料的归档工作;其保密要求与初试相同。
(三)成立专业复试录取小组,不少于5人组成。原则上组长应由学术造诣较高、品德高尚具有教授职称的研究生导师担任,成员需由具有指导研究生工作经验的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设秘书一名,实行组长负责制,面试小组要对面试结果负责。复试小组成员遴选产生后,各培养单位要负责对其进行培训,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凡有亲属报考本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干部,不得参与该专业的复试工作。
(四)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要求,2023年研究生招生复试需进行录音录像,复试结束后该资料上交研招办保存至少1年。
二、复试录取工作安排
(一)复试方式及复试时间
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采取线下考试方式进行。复试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一志愿上线考生,复试于3月26日进行;第二批为调剂考生,在研招网调剂系统开放后安排复试。复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将在学院和中心网站上另行通知。
(二)复试比例
复试招生采取差额复试,总体按不低于1:1.2的比例确定复试考生名单。
(三)复试名单确定办法
1、复试名单确定办法:
参加我校理论经济学(0201)和应用经济学(0202)及税务专硕(025300)复试的考生,初试成绩须符合国家教育部规定的2023年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A类地区),同时符合js555888金沙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复试人数根据各专业考生的具体情况和招生名额统一考虑。
2、调剂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1)教育部公布的《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A类考生)》;(2)一志愿报考专业与拟调剂专业的统考科目相同,业务课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3)外语考试科目为英语。调剂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复试名单;总分相同时,优先考虑国家统考科目总分较高的考生。
3、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和考生编号将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在学院和中心网站上公示。
(四)复试资格审查
按教育部规定,资格审查在复试前进行,学院和中心在学校研究生院指导下负责资格审查的具体实施。
1.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准考证或初试成绩单;
2.身份证(军人证);
3.往届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届生学生证;
4.在“学信网”上按以下要求((1)-(3)打印的学籍证明(应届生)或学历证明(往届生);
(1)应届生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2)往届生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学信网上不能查询打印的考生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报告编号为7位)”。
5.考生大学期间的成绩单(往届生须提交加盖有毕业学校档案馆或档案所在单位公章的成绩单复印件,如无法提供请作书面说明);
6.本科毕业论文或初稿等反映考生自身能力与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
7.《考生现实表现材料表》(学校研究生院官网“研究生招生管理”—“资源下载”栏可下载,如无法提供,请作出书面说明,并在拟录取后,按要求填写邮寄至各学院;
8.若是定向、委培或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毕业后回原单位的需考生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的证明;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在职人员考生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的证明等;
9.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身份参加复试的还应提交“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资格审查材料的提交方式将在学院和中心网站上另行通知。
凡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交由权威部门提供的学籍证明(应届生)或学历证明(往届生)材料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复试费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因此不能参加复试,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学院和中心将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对考生进行身份和资格审查,凡弄虚作假者一律不予复试;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如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复试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学籍直至取消学历学位,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复试内容及方式
1、复试内容
复试主要考查考生思政品德、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复试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测试、综合面试和外国语听力及口语考试,各专业可依据实际需要增加复试内容。
对同等学力考生(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须严格复试。同等学力考生除参加正常的复试以外,须加试2门科目。加试科目每门满分为100分。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复试方式
(1)专业测试、综合面试和外国语听力及口语考试均采用线下测试方式进行,满分为300分。其中专业测试满分100分(占整个复试权重的30%),综合面试满分100分(占整个复试权重的60%),外语听力及口语考试满分100分(占整个复试权重的10%)。
表1专业测试科目
一级学科 代码、名称 |
专业代码、名称 |
专业测试科目 |
同等学力加试科目 |
0201 理论经济学 |
020101政治经济学 |
《政治经济学》 |
《计量经济学》 《发展经济学》 |
020104西方经济学 |
020106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
0202 应用经济学 |
020205产业经济学 |
《产业经济学综合》 |
《经济学原理》 《计量经济学》 |
020206国际贸易学 |
《国际贸易学综合》 |
020202区域经济学 |
《区域经济学综合》 |
020201国民经济学 |
《国民经济学综合》 |
020209数量经济学 |
《数量经济学综合》 |
020203财政学 |
《财税综合》 |
《财政学》 《税收理论与实务》 |
025300税务硕士 |
《财税综合》 |
《财政学》 《税收理论与实务》 |
(2)复试命题、制卷、阅卷、登分等环节的保密要求与初试相同。
(3)复试过程要全程录音录像,强化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提前组织模拟演练,确保复试过程安全、顺畅、稳定。依照《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再次复试。
3.复试思想政治考核
学院和中心对复试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进行考核。
4.体检
拟录取后学校将对考生进行体格检查,体检标准参照国家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另行通知。体检不合格考生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六)关于初试、复试成绩的计算办法
入学考试总成绩实行百分制,并按照初试总成绩占70%、复试总成绩占30%的权重计算。
(七)复试结果公示
复试结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意见确定并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学院和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硕士研究生的录取办法
(一)录取标准
1.硕士生录取工作必须贯彻按需招生的方针,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应根据国家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初试分数线,在考生政治、健康合格的前提下,以专业或研究方向为单位,按照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总成绩和复试总成绩按一定比例加总)的顺序,参照初、复试单科成绩,并综合考虑面试小组意见后,择优录取。
2.入学考试总成绩相同考生排序,按初试成绩总分、英语、业务课一、业务课二成绩高低依次排序。
3.如拟录取学生中有自动放弃的,按入学考试总成绩顺序依次递补拟录取。
4.在指标范围内,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经复试合格后予以录取,余下名额接收调剂生。
5.对符合录取要求者,将按学校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如有下列情形的,学校不予录取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复试成绩不合格者(包括单科不合格或复试总成绩不合格)不予录取。
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单科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规定报考条件,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5.入学体检不合格者,按上级有关文件处理。
6.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加强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或发现在复试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拟录取名单的确定
1.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严格按照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确定,并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上予以公示。
2.拟录取名单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若上级主管部门或考生对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提出异议,培养单位复试录取小组将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复议,并写出书面报告。
四、复试录取的监督和复议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研究生的复试录取采取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的方式进行,对复试录取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复议,办法如下:
(一)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负领导责任,各复试录取小组对复试录取的结果负直接责任。
(二)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并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对有些考场还可派出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
(三)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学校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都会及时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
(四)实行复议制度。在复试录取期间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受理投诉和申诉。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面试小组进行复议。
投诉和申诉联系电话:
学校纪检监察室023-62769741;学校研招办023-62769448。
五、其他
(一)收费标准:同等学力考生250元/人,其他考生150元/人。考生通过我校财务系统缴纳;
(二)涉及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等考生的复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培养、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均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签订协议书。
(四)联系方式:我院研究生招生复试联系电话:023-62769376,于老师。
长江上游经济研究中心研究生招生复试联系电话:023-62768001,薛老师。
(五)本复试录取办法在学院和中心网站公布。
我院
长江上游经济研究中心
2023年3月22日